我有個朋友,她和她先生已經結婚三年。最近她才知道她先生婚前有個小孩已經5歲了,這個小孩是他先生非婚生子女,他們結婚時都是初婚,她先生長期隱瞞這個事情,她現在如果申請離婚,可不可以先生隱瞞非婚生子女問題要求多分財產?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值得商榷,個人認為,可以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個理由,但不能作為申請損害賠償的事實。 因為這個事實本身并不在申請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只內。 離婚時可以申請損害賠償的情形是:(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他的這種行為只是違反了《婚姻法》里夫妻雙方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原則,只能說你們雙方了解不足,感情基礎不牢固導致感情破裂,賠償尚無依據。 比較好的辦法是進行協商,爭取男方的良心發現,能讓你在財產上占有更大的利益。通過訴訟,取得更多份額的財產,其結果將是一個未知數,并沒有絕對把握。

熱心網友

完全可以。

熱心網友

不能

熱心網友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可以或者應當多分財產.分割財產要考量很多因素,對婚姻破裂有無過錯是其中之一,如果對方沒有過錯,則不可以要求多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