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剛畢業醫學生,在某醫院上了將近兩個月的班了,最近院方要求簽定勞動合同,這也是合情理的,但是我們看過合同之后,幾乎是院方的提出的茍刻條件,有些幾乎是帶強制性的,我想合同必須是雙方協定后,建立在雙方互利的基礎上,這樣幾乎霸道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我們能簽嗎?具我們所知,醫院是為了留住人,嚴格限制我們繼續深造的權利,如果我們簽了的話,研究生考試無望,去上一級醫院工作更不可能。此外,醫院今后的發展風險 ,誰來幫我們成當呢?我就列舉其中對我們最不利的條款:(院方為甲方我為乙方) 1、為無期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期間應接受甲方安排的技術業務學習培訓,如乙方要求再深造,須得甲方同意和安排。學習進修各深造前須與甲方簽訂協議,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金1-5萬。 4、乙方簽訂本合同后,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調動必須征甲方同意。如果乙方未以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或擅自離崗,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為其的業務技術培訓費和各種保險福利待遇等所付的費用,并承擔違約金10萬元。同時甲方有權扣留乙方一切檔案資料。不知道以上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請法律專家給我解決燃眉之急。不勝感謝

熱心網友

打官司。

熱心網友

絕對是,但可以放心的簽因為如果出事,也是無效的

熱心網友

1、無期合同對你是有好處的。因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2、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限制勞動者接收繼續教育的,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勞動者完全可以不遵守,也不用支付違約金。3、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調動必須征用人單位同意同樣是無效的。勞動法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要求提前30天書面通知外,沒有其他額外的限制。要求調動必須征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的擇業自由相違背。4、解除勞動合同不同于違約,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就根本不存在違約問題。5、醫院當然更沒有權利扣勞動者的個人檔案。6、當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用人單位為你所支付的業務技術培訓費。至于保險福利則是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的。總的來說,雖然這個合同對勞動者限制重重,但實質上對用人單位幾乎沒有任何益處,你完全可以放心。想簽就簽吧。

熱心網友

肯定是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