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是不是已經將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交由中院作為一審法院,比如著作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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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例外。《最高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咴宏P于審理專利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咴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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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省吳縣市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建議除少數已經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基層法院外,高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并報最高法院備案。在此次會議前后審判實踐中不少法院將包括著作權案件在內的知識產權一審案件集中中級法院審理。參照已經公布的商標糾紛案件級別管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已有的法院管轄經驗,又靈活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