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小車使用幾年就強制報廢?我現在想買輛二手車,不知買哪年上牌的車子最具“性價比”——最經濟又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熱心網友

私家車15年,公家車10年。買捷達比較好。

熱心網友

這個人真是太懶了,這樣的問題也到這里來問,難道就埋下身子學一下嗎?

熱心網友

真是有心人啊。

熱心網友

是啊

熱心網友

上面寫得真清楚~~~~~~~

熱心網友

關于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號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新的汽車報廢標準,并結合機動車定期檢驗,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汽車(汽車使用年限從“初次登記日”起計算),通知車主限期辦理報廢、注銷登記。收回汽車號牌和行駛證,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報廢汽車的檔案保存2年,在計算機機動車檔案管理系統中建立《報廢汽車檔案信息庫》,保存5年。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按期將已報廢汽車的車主、車型等信息通報給當地報廢汽車回收的主管部門。 二、對使用年限達到《汽車報廢標準》第二條規定的汽車(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除外),車主要求繼續使用的,要從嚴掌握。對車況良好,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各項規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門可準予延緩報廢。 準予延緩報廢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到期后應即報廢;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延緩報廢期的,可按前款規定批準再延長報廢期一至兩年。 三、延緩報廢汽車的檢驗次數規定如下: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各種客車每年檢驗4次;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每年檢驗1次;其他車輛每年檢驗2次。 四、對檢驗合格的延緩報廢汽車,核發全國統一的“延緩報廢汽車定期檢驗合格證”,并在機動車行駛證副證上加蓋“延緩報廢至××××年××月有效××(×)”字樣的條形章(其尺寸與檢驗專用章相同),條形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統一制作編號。 五、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汽車報廢標準》,嚴禁給已報廢的汽車辦理注冊登記。對延緩報廢的汽車不準辦理過戶、轉籍登記。對已達到強制報廢年限又在限期內不辦理報廢、注銷登記的汽車,要堅決收回牌證,注銷車輛檔案。 六、從1998年8月1日起,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逾期不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延緩報廢汽車,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繼續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應當扣留汽車牌證,轉交車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注銷登記。 決不允許已報廢汽車繼續上路行駛。凡發現已辦理了報廢、注銷登記的汽車上路行駛的,一律強制報廢,送交報廢汽車回收單位解體。 七、對已上牌在用的右置方向盤汽車,必須嚴格執行新的汽車報廢標準,凡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有關規定的,一律報廢。2000年9月1日以后,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右置方向盤汽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八、對依法沒收的走私汽車、摩托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其“初次注冊登記日”的年份,一律按車輛出廠年份登記。 九、《汽車報廢標準》第三條“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和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主要指車輛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車輛超負荷使用造成發動機和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要求的。 十、《汽車報廢標準》中所規定的“輕、微型載貨汽車”是指總質量6噸(含6噸)以下的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是指全掛汽車列車。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

熱心網友

汽車報廢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汽車使用年限和延長使用年限按以下規定執行:1、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年限為15年。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達到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