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是法院的書記員,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有一份重要的證據由你保管著,該證據將起著決定性作用,將作為被告有罪判決的關鍵證據.主審法官把該證據要去了.后來在需要的時候他卻堅持說沒有拿,并責怪你沒有保管好.對此,你將怎么辦?
熱心網友
我想發生這種事是誰也不愿意的,也反映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管理的漏洞.如果在交接文件是開具書面證明,我想就不會發生這種尷尬的事了.首先想辦法彌補發生的問題,積極尋找證據.看能不能重新制作證據.盡量把問題降低到最低點.其次找到主審法官,把事實經過不加任何觀點的講清楚.回憶一下交接過程中的明顯的事,以加強主審法官的印象.相信是主審法官忘了.和他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第三如果主審法官還是不承認,而且是惡意推脫責任,就只好找上級領導,請求調查真相.我想責任追究制度不是擺設,而是讓每一個在工作中發生錯誤的人承擔自己應付的責任.所以應該查出真相.
熱心網友
自認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