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昨天已經發過一個貼子,目前還有一個問題請教大家:離婚案:10月12號開了庭,我是原告(女方),雙方都同意離婚,財產方面達成一致,有一婚生女兒目前一歲零八個月,一直由男方撫養。原告(女方)無住房,在外出租房屋住,工作不穩定,月薪每月拿到手的只有六百,尚在學校就讀大專。(均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和證明)被告(男方)有住房,開出租車的,今年35歲比原告年長12歲,現在以孩子沒滿兩歲為由堅決不要孩子。(雖然一直是由他在撫養)在法官審理的中途,被告無故離席,且在法院的電話通知和尋找下,仍然不回法院審理。開庭至今已有19天了,法院仍然沒有下判決。想請問各位比較專業的律師,或法律界人士,如果法院最終還是把小孩判給了經濟實力與被告相比,明顯處于劣勢的原告,那么原告可否在孩子滿兩歲后,再向法院起訴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呢?這樣一來,勝算有多大?做為一個母親,我希望孩子有個穩定的生活環境,真的不希望跟著我居無定所、、、再此,深深的謝謝各位了!
熱心網友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兩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視為“哺乳期的子女”。這一階段的嬰兒,從科學育兒的角度看,由母親的照顧撫養更有利于其發育成長。因此,夫妻離婚后,兩周歲以下的嬰兒一般以隨母親生活為宜。這對孩子對母親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不宜或無法隨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親撫養: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屬于哺乳期嬰兒不宜與母親共同生活,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母方雖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但母方不盡撫養義務,不撫養嬰兒,人民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時,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嬰兒;嬰兒從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養等各種具體事實。在此種情況下,嬰兒隨母生活對嬰兒的撫養、成長是非常不利的。這屬于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4)父母雙方協議并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準予由父方撫養。 因此孩子在兩周歲以下時一般判給女方。由于女方經濟能力,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也可以判給男方。 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協商,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對撫養子女達成協議的,子女可隨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法律都是準許的;如達不成協議訴訟到法院時,經調解無效,應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判決。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不管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如果子女歸女方撫養,女方有權要求男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熱心網友
如果被告對孩子確已無撫養之心,并也不大可能盡到撫養的義務,這樣孩子和被告生活會很不利,且孩子未滿兩周歲,原則上與母親一起生活對她的身心健康更為有益.如果孩子判給了你,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可以一次支付完,也可以定期支付.至于孩子滿兩周歲后可否變更撫養權,我想可能性不大.注:此意見為法學學生人士所言,僅供參考.
熱心網友
人民法院會按照有利于小孩生長為原則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