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到一家公司,試用期6個月,現在公司幫忙辦理居住證以便可以交四金(包括把我以前公司公司的社保轉過來)!但是要簽訂一個協議就是要在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否則賠償兩個月的工資!這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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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因此如果你只是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應該超過30日。

熱心網友

這種合同是不公平的1

熱心網友

現在的公司就會欺負人,這樣的條款看是合法,但是不公平,這也是現階段《勞動法》允許的。如果你沒有更好的去處,就只能簽訂了。至于試用期的問題,法律規定一年期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合同你可以簽,但你可以就此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別說是自己的事情,你可以要求執法單位為你保密并在60個工作日內向你告知處理結果,不過你要留下電話和聯系方式,監察機構會糾正企業的。

熱心網友

這樣的問題的確不合理,但也不違反,這叫違憲..生活中的很多問題不能依靠法律解決,道德譴責也許可以解決一些必要的爭端.

熱心網友

從法律上來講,公司的做法當然有合理之處,也有不合理之處。只要你在公司工作,公司就應當給你辦理社保,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協商的余地。另外,勞動合同的期限也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并且應當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之上,這里約定的“賠償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屬于違約金的性質,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