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中應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存款人違反規定將受到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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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存款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法》明確了存款人在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開戶手續時,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時,還應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據實填寫開戶申請書;出具的證明文件必須真實、完整、合規。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不得違規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違規支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偷逃稅款、套取現金及其它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款項轉入或存入單位銀行卡賬戶。存款人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規定的開戶資料時,必須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按照規定手續及時辦理,銷戶后應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并自行承擔未按規定交回造成的損失;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存在違反《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四)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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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存款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法》明確了存款人在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開戶手續時,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時,還應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據實填寫開戶申請書;出具的證明文件必須真實、完整、合規。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不得違規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違規支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偷逃稅款、套取現金及其它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款項轉入或存入單位銀行卡賬戶。存款人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規定的開戶資料時,必須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按照規定手續及時辦理,銷戶后應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并自行承擔未按規定交回造成的損失;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存在違反《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四)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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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存款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法》明確了存款人在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開戶手續時,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時,還應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據實填寫開戶申請書;出具的證明文件必須真實、完整、合規。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不得違規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違規支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偷逃稅款、套取現金及其它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款項轉入或存入單位銀行卡賬戶。存款人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規定的開戶資料時,必須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按照規定手續及時辦理,銷戶后應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并自行承擔未按規定交回造成的損失;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存在違反《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四)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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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是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后憑以辦理款項支付結算的權利證明,也是開戶銀行辦理收付結算的審核依據。因此,《辦法》規定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并對存款人遺失或更換預留銀行簽章的處理方法作出了規定。單位因遺失原因需要變更預留銀行簽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單位因管理需要變更預留銀行簽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其本人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對存款人變更預留銀行簽章的,銀行應留存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存款人更換預留簽章后,對于在此之前簽發的票據,只要在票據提示付款期內,付款銀行仍應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在確保票據真實,要式齊全、并與原預留簽章等進行核對相符后,應及時辦理款項的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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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違反《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四)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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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存款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法》明確了存款人在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開戶手續時,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時,還應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據實填寫開戶申請書;出具的證明文件必須真實、完整、合規。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不得違規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違規支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偷逃稅款、套取現金及其它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款項轉入或存入單位銀行卡賬戶。存款人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規定的開戶資料時,必須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按照規定手續及時辦理,銷戶后應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并自行承擔未按規定交回造成的損失;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存在違反《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四)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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