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14歲的學生在課間打鬧,其中一名學生意外腳部骨折,兩名學生都有保險,關于醫療,以及此后的一切費用和責任應該誰來負責.誰又應該負主要責任,是學校,還是學生?如果由學生負責,又要承擔哪些責?
熱心網友
對于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負有管理的責任,對在校期間學生發生事故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負有法律責任,對于本事故中的醫療費用來講,學生有保險,應當首先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足以支付費用,還可以向學校要求索賠。
熱心網友
學生打鬧,自己負責,學校不可能每個學生派一個保姆,進行看管;現在的學生,即使派人看管,他也不愿意的。
熱心網友
學校負責。
熱心網友
以上33位回答都很有道理,可以說是對這個問題的一個大討論.因此,我也來談點個人的看法.一、責任問題。我認為:學生應該負主要責任,學校負次要責任。理由:學校肯定有不允許打架的規定,是學生不執行學校不允許打架的規定而引起的打架并致一人腳部骨折;學校負有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因為兩位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管理者和教師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造成學生打架并致一人腳部骨折。二、費用問題。費用由保險公司負主責,打架致傷另一人的學生負次責,學校和另一學生負一定的責任。以上是個人的認識。
熱心網友
對于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負有管理的責任,對在校期間學生發生事故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負有法律責任,對于本事故中的醫療費用來講,學生有保險,應當首先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足以支付費用,還可以向學校要求索賠。 如果是因為學校提供的設施(例如運動器材、場地等)有缺陷而導致學生損害,學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現在是兩名學生課間打鬧造成了損害,課間打鬧不是學校規定應該實施的行為,因而損害應該由打鬧學生雙方按責任分擔,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當然學校有責任及時將受傷學生送醫救治。
熱心網友
如果是因為學校提供的設施(例如運動器材、場地等)有缺陷而導致學生損害,學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現在是兩名學生課間打鬧造成了損害,課間打鬧不是學校規定應該實施的行為,因而損害應該由打鬧學生雙方按責任分擔,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當然學校有責任及時將受傷學生送醫救治。我不明白“法律專家”的論斷是依據什么得出的。
熱心網友
學校負責
熱心網友
一般這樣是兩個人都應該有責任的.但是在學校發生的,學校也應該責一大部分責任的.
熱心網友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
熱心網友
對于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負有管理的責任,對在校期間學生發生事故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負有法律責任,對于本事故中的醫療費用來講,學生有保險,應當首先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足以支付費用,還可以向學校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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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負主要責任,在校期間雖然監護權不轉移,但學校其實充當了"代理監護"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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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熱心網友
對于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負有管理的責任,對在校期間學生發生事故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負有法律責任,對于本事故中的醫療費用來講,學生有保險,應當首先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足以支付費用,還可以向學校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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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學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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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責,造成事故學生次 責,由其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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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都有責任,學校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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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保險賠付,超出部分由學校承擔大部,另一名學生承擔少部(當然是他的家長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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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負50%的責任,學生應負50%的責任,學校要加強管理,學生應遵守紀律.但醫藥費應由保險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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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但不應當完全免除其民事責任。14歲學生在學校上課,在校期間,家長已將監護的責任委托給學校執行,所以,對于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意外,應由學校負主要責任.當然,學生已參加有關保險,可由學校向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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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責任和管理責任,但不承擔監護權。家長或監護人把孩子送到學校的時候,監護權不發生轉移,當然特殊委托的除外。所以說這種事情要看具體情形,不能說學生在學校發生這樣的事情學校就一定負有責任。如果學校平時教育到了,管理上不存在問題,在發生事情時或發生后,及時處理,那么學校不承擔多少責任。比如學生打架,尤其是兩個人打架,在學校這么多學生,怎么可能老師就都能照看的過來,保證不發生呢,發生了保證不出現傷害呢,這都是不現實的。所以要看具體情形,學校承擔的責任也是有輕有重的。從另外一點來說,家長平時要教育好孩子,不要想孩子到學校了,發生事情都應該學校負責。如果他把別人打傷了,或者不小心弄傷了,家長都是要負責的,因為你是監護人。學校當然也是有責任的,如果平時教育不到位,管理上疏忽,學校平時紀律就很差,那么發生問題學校難辭其咎。其實我覺得咱們中國的家長在觀念上有點需要向日本學校,在日本,每年學校都組織春游,有時就會發生山洪,把學生沖走的。但他們就是保險公司解決這種問題,學校年年照樣還要組織學生春游和其他很多活動。在中國,學校基本都不愿做這樣的事情,平時不到點都不愿讓學生進學校,放學后讓學生早早離校,就是不愿學生發生點什么問題賴到學校身上,學校(尤其初中)本身也不效益單位,出現個大的傷害事故,輕則賠個幾萬,重則賠個上百萬的,從那出這筆錢,當然有些有錢的學校咱可比不了~。
熱心網友
我是一名教師,這種問題在工作中碰到很多次,不好籠統的說是誰應負主要責任,首先應該看學校有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比如說有詳細的規定不允許學生課間打鬧,并在每個課間安排了老師護導等,如果事情發生后學校做了很好的善后處理,比如是及時送醫院等,那么學校可以說幾乎不用負什么責任的,還要看雙方家長的處理情況,如果有很搞的家長的話,那么學校就有點頭痛了,不過就算去打官司,學校一般是不會輸的,只要規章制度到位,一切都是很好解釋的,所以說這種情況,一般是學校只是有點道義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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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意外,那么就不是學校的責任,而應該是學生當事人雙方的責任,至于費用理所當然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但是不是全部!但是如果是學校設施不科學而引起的事故,學校就應該負大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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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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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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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學,初中,高中主要由學校負責,在大學主要由個人負責
熱心網友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學校因疏于管理,負有主要責任,學生也有責任,保險公司賠償,也可要求學習適當賠償!
熱心網友
對于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負有管理的責任,對在校期間學生發生事故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負有法律責任,對于本事故中的醫療費用來講,學生有保險,應當首先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足以支付費用,還可以向學校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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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讓學校負責,但是那個和他打鬧的那個女生也應該承擔一些費用,因為事情畢競是由你們倆個人吵架才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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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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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責任還是由學生來負責因為課間打鬧是學生自己的事,與學校沒多大關系,當然也不能完全否定學校的責任.因為家長把孩子交到了學校,學校就有權力看護好.但學校應該有相關的規定不許打架什么的.所以責任主要還是在學生.這兩位學生都會受到學校的懲罰,并且承擔部分醫遼費,因為他們都入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會承擔一定的醫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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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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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未成年學生在課間打鬧,導致其中一名學生意外腳部骨折,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傷害,當務之急是要先進行救治,以盡量避免更大的傷害。所幸的是兩名學生都有保險,有關費用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你提到的關于醫療,以及此后的一切費用和責任應該誰來負責.誰又應該負主要責任的問題,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學校因疏于管理,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當然,造成該學生腳部骨折的同學也應負有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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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若干問題解釋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至于1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收到侵權的問題很復雜,摘抄如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但不應當完全免除其民事責任。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其監護人為同一順序數人的,應由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該監護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同一順序的其他監護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如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為同一順序數人的,應當明確各自的監護職責。被監護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未盡監護責任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其他監護人負連帶責任。 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且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原則上不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本人又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原監護人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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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負有主要責任。因為學校疏于管理,承擔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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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負主責,保險公司負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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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要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