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可申請原產地保護的類別及定義,是不是:證明商標、地理標記、原產國標記現在網上的概念很多而且很混亂:原產地標記、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地理標志、地理標記這些概念弄得大家很頭疼。我們這里了解到的最新提法是:我國的原產地保護受理由國家工商局的“證明商標”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的“地理標記”、“原產國標記”構成但是不知道是不是這樣,而且每個的定義不太清楚。請大家幫忙!謝謝!

熱心網友

我國悠久的歷史形成了許許多多典型的具有原產地域特征的產品,這些產品是我們民族的瑰寶,在當前我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接軌的時候,我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現狀如何?日前,記者就此話題在浙江采訪了有關方面。   自1999年起,我國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令的形式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以來,到目前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原產地域產品的品種已有四十多個。1999年以前,我國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商標法一直居主導地位。但是,由于原產地域保護地理標志的特殊性,僅根據商標法來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存在著種種缺陷。首先,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屬性截然不同,原產地域標志是一個地域的名稱,屬于這個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個特定企業或個人獨占。而商標是私權,可由個人或單個企業所有。以商標形式保護原產地域標志無法解決產權歸屬問題。其次,地理標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轉讓和買賣,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標則可以自由轉讓,權利保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故此商標法的保護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再說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量標準。而商標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正因為二者有此不同,僅靠商標法無法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充分的保護。以致我國許多地方的傳統名特優產品糾紛不斷,比如,歷時二十多年之久的金華市政府與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華火腿”商標所有權歸屬紛爭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加快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迫切性。   從目前已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情況來看,已經出現了可喜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企業的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由于受到國家的專門保護,提高了原產地域產品的知名度、質量信譽和無形資產價值,消費者放心購買,假冒產品橫行的勢頭得到遏制,市場銷量、出口量大幅度提高。如我國第一個受到政府保護的原產地域產品“紹興酒”,曾經在國際市場三分之二的份額被產自日本、我國臺灣等的“紹興酒”所擠占。得到保護后,紹興古越龍山酒廠銷往日本的紹興酒比上年增長14%,塔牌紹興酒銷量整體翻一番。女兒紅黃酒利稅比上年增長18。07%,東風酒廠出口日本的紹興酒比上年增長1倍以上。   企業的國內外市場環境明顯好轉。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之后,假冒產品受到查處,公平競爭的市場,消費者購物信心的增強,使企業感到市場環境明顯好轉。外商也意識到要保護原產地域的紹興黃酒。日本廠商在廣交會上公開聲稱,今后沒有得到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黃酒一律不買。臺灣生產紹興酒的廠商正在考慮放棄紹興酒的稱謂。據有關資料分析,在日本市場,臺灣產紹興酒的份額已從過去的80%下降到現在的25%左右。這充分顯示了符合國際慣例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成功。   申請使用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企業,組織力量、開展培訓,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完善傳統工藝,強化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通過ISO9000認證,對原材料的生產、選用、釀制工藝的每道環節,儲藏、運輸、環境、衛生、標簽、標志、標識、銷售、出口檢驗、職工紀律等,都采取了相應措施,為進一步完善制度,提高質量提供了可靠保證。   據對已經受理的原產地域產品企業的初步統計,這些企業的總銷售收入達60億元左右,稅利達10億元左右。這些企業基本上都是當地的骨干企業,他們的進一步發展壯大還帶動了當地相關產品的發展,增加了就業,為地方經濟和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   但是,由于我國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時間還不長,相比國外實施原產地保護一百多年的歷史,我國尚屬于起步階段,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如一種原產地域產品從申請到確認需要三四個月時間,到目前為止,受保護的原產地域產品只有四十多種。這與我國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不相匹配。此外,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力度不夠,同時由于假冒偽劣產品肆虐,原產地域產品在國內市場就被假冒了的現象大量存在。所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強調,對于我國原產地域產品的保護,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別是立法、執法上加大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力度,這是當務之急。 小資料 什么是原產地域產品保護   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的,并按法定程序批準以原產地域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事實上,在國外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而且在許多國際協定、協議中都有所體現。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91年《制止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馬德里協議》等,均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問題做了相應保護規定。1991年12月8日締結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的第3節、第22條1-4款,把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版權并列,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TRIPS協議中還專門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標志進行額外保護。在現行的世界貿易組織21個協定中,協議的第22條第1款中規定,要求所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必須對有地理標志產品即原產地域產品給予共同的保護和認同。   在國外實施原產地保護制度中,最有典型代表意義的就是法國干邑葡萄酒。法國在1927年就制定了法律,對干邑酒、香檳酒從原料葡萄的種植、采摘、加工、產品的運輸和包裝,甚至于到世界各地銷售市場和出口都作了非常嚴格的界定和規定。其產量雖然不高,但知名度和產品的價值由于得到了有效的原產地域保護,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很高的聲譽。現在法國的干邑酒,每年有95%都是出口到世界各地,創匯達一百多億法郎。同時酒產業的發展還帶動了一個產業鏈的發展,在促進和保護法國的農業和農產品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