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和一個人合伙做生意,后來他無故單方面撤資,導致我產生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后來兩人關系不是很好。2005年秋天,此人拿出以前我打給他的一張20000元人民幣的借條要我換錢。(注:該欠條是我親筆寫給他的,打欠條的時間大概是2003年冬天,欠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另:在我們合伙初期,曾口頭約定此借款已視為歸還『因為我在合伙中占有部分技術股,大家就約定那個錢不用還了』,但當時兩人關系不錯,我也沒考慮要回欠條,更沒有在合伙合同中約定這一點,所以現在說起來我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那個欠條已經失效了的)。現在他要我還錢,我當然是不想按他的要求去做的,我想請教一下,就這種情況,我現在應該怎么辦?如果我拒不還錢給他,在法律上會有什么后果?希望各位大蝦明示,20分請笑納~~~~

熱心網友

雖然借條中沒有歸還日期,但并不能否定此借條的真實性、合法性。因你所說的免責情況無任何證據證明,所以法院是不會認定的。因此你必須歸還對方20000元錢。對方可與你協商還款事宜。如你拒絕還款,對方可向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對方是可勝訴的,對方還有可能提出利息,但因借條中并無約定所以法院會酌情考慮。

熱心網友

就你這種情況而言,如果對方提其民事訴訟,而你有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那個欠條已經失效了的,那么你敗訴換錢的可能性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