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行政機關辦文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發布于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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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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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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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并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