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份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也沒有找我續簽,但我一直在公司上班至今。現在本人想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按照相關法規,公司是否應該給付我一定的補償費?勞動補償費應該如何計算(我在公司連續工作6年)?
熱心網友
首先先看之前的那份合同,有沒有按照法律提前30天通知到本人合同到期!再來,即已經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就應該按照法律支付工資,關于勞動補償應該雙方協商的。我建議先與公司補一份合同,然后離職!
熱心網友
我先生曾在北京二泵工作十年,當他與單位終止合同時,單位沒有給任何補償金。我認為還是和單位協商一下吧。
熱心網友
一般來說是按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工作六年可補償你六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你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