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行政復議決定書,是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構,就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做出的結論,是對當事人行政復議的答復,因此,必須要有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并加蓋公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做出,不可避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熱心網友

單位署名本來就是應當的,沒有什么利弊的區分的。

熱心網友

當然署做出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字了,該機關也要對外承擔責任的。無論怎樣,跟行政機關內部的個人是沒有關系的。

熱心網友

沒有單位署名,那么這個行政復議是誰復議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必須有署名。

熱心網友

署單位的名啊,這是應該署的,哪有什么利或弊的說法。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才有對象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