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外商投資企業,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因帳面余額已比較大,想把計提比例從5%改為1% ,不知這樣可以嗎?有沒有違反規定?如有,應在多少范圍內計提?急急急?。?!
熱心網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所以主要根據貴公司章程中關于利潤分配的規定。如果需要,可以修改章程,明確計提比例即可。
熱心網友
在稅后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及福利基金,屬于企業自主分配行為,可以由企業決策層自行決定。因為沒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故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但如果動用這部分基金用于獎勵職工個人,則應并入個人應稅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熱心網友
問你們單位直屬地稅、國稅,因為每個地稅、國稅掌握政策尺度、執行力不一樣,所以直接問他們比較有利,別人給你的點子只是參考,真正報稅、報表得聽你們地稅、國稅的-----這幫蛀蟲,你也知道他們不好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