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對價付給流通股股東的權證是有價證券,非法創設有價證券和非法印發人民幣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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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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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法,應為管理層需要某個產品來分流資金,這樣好完成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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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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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熊市讓券商傾家蕩產,現在就是要讓券商先富起來,所以也不管合法不合法了。其實權證就是為券商賺錢而設計的,一年后權證都只值幾毛錢至幾分錢或一分也不值,參與人均將血本無歸,唯一賺錢的只有券商巨大成交量帶來的傭金。權證讓券商撿了一個金元寶,巨大的成交量所引起的傭金,再加創設,實際上券商是搶了一個金元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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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不是違法的問題,而是政府機關違法的問題,國家機關批準的,其券商并不違法,而是其批準機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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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不是違法的問題,而是政府機關違法的問題,國家機關批準的,其券商并不違法,而是其批準機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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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個法的產生問題。并不是業已存在的行為都要規范,即使要規范也是行為在先規范在后,人類的活動也總是實踐,認識,實踐,認識反復的過程。目前對權證只能用經濟的眼光來看待,之所以它存在一定價格(必須是在合理范圍內)是因為對目標公司價值未來存在增值的預期(這有點象購買期權)。不針對創設這件事廣泛而言,倒底券商究竟屬于什么法律主體,有權行使何種權利倒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