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提出申訴和申請復核兩個概念我感覺理解含混,請法律高手給予解答好嗎?

熱心網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由此可以看出,申訴是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后向有關機關提出的權利保護的要求,而復核則是在有關機關作出答復后,當事人對答復仍不服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的對前一個機關的答復進行重新審查的要求.

熱心網友

申訴是《民事訴訟法》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就是對已經生效的裁決書、判決,如果不服的話,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是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希望再審。提出這樣的申請就叫申訴。

熱心網友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廣泛的申訴權。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之一,現行大多憲法教材將申訴權的概念界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申訴權在學理上具有“為實現基本權利而存在的人權”的性質,對于包括司法權威在內的一切國家權力所引發的侵害人權的行為,公民或者說法律上的“人”皆有通過申訴請求查處并獲得救濟的權利。從規范內容看,申訴權在具體特性上,其權利的性質與成分相當復雜,內中存在權利類型多樣交叉的結構狀況。具體而言,申訴權既可包括公民基于個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提出非批評性或非建議性的,純屬個人疑問或主張意義上的申訴權,也包括公民針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利益的處置進行投訴意義上的申訴權。前者屬于政治性的權利,可視為實體性權利,納入監督權的范疇;后者則屬于非政治性權利,可視為程序性的權利,與控告權一起可稱為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