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農村籍三級士官,有十年多不足十一年軍齡,原定是按轉業回地方安排工作的,但是由于在駐地結婚,省民政沒給安排工作,后來是按復員到配偶所在的城市,落城市戶口,部隊在計算復員費的時候,我比轉業安排工作的,相同條件的三級士官多算了一萬元;但是比復員到農村的少算了近兩萬元,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在地方找到工作了,我以前的軍齡還能不能算,相關聯的就是這不足十一年的軍齡能不能視為交納了相同年限的勞動養老醫療保險呢。 比如下崗的工人以前的工齡也是視為交納了想同年限的勞動保險。另外就是對于我這種人地方政府有什么待遇嗎,比如說是視同下崗還是待業呢。
熱心網友
現在連復員安排都困難,還談什么軍齡?現在很多城市都不安排了,買斷制,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