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處門市房,于夫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生意共同出資購買的,當時購買的是房屋承租權,本人手上持有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原始協議及交款收據!我們于2003年已離婚,此房在離婚前前夫根本沒有告訴我的情況,又未經我同意,私自將房屋的承祖權轉讓給其妹妹,離婚時,我才獲知,此房承租權已轉讓其妹妹名下,所以離婚期間法院不予支持,告知本人另外申訴。離婚后,經過確權訴訟,二審法院判歸此房歸我和前夫二人共同擁有承租權。幾年來,此房無一直由其妹妹使用,至今仍未倒出。現在我要求對此房進行分割,我已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我請問,如果在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公產房能否分割,應怎樣分割?另:此房地處本市繁華地段,面積較大、經濟價值較高,我不同意其妹妹獨自使用,我又不想在進住的時候,與其妹妹發生正面沖突,因此,我想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護我的權利,并希望法院能夠依法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