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70年代以前以經開始早期資本輸出,為何《馬關條約》還要以條文形式確定下來:19世紀70年代以前以經開始早期資本輸出,主要表現為為1辦洋行2開銀行3經營輪船公司4設工廠。為何《馬關條約》還要以條文形式確定“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熱心網友

那個只是小規模的,真正想要進一步控制中國的財政經濟,必須通過條約的行使法定下來,使之成為法定文件,從而便利外國通過投資資本來達到控制中國的經濟的目的。70年代以前的是小規模的,屬于商品輸出為主的時代,等到了馬關條約的時候,資本輸出已經成為經濟侵略的主流,這個時候為了大規模的進行資本輸出,就需要通過條約來使之法定。

熱心網友

我認為資本輸出是一種經濟行為,19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列強以開始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即帝國主義)過渡。此時列強向中國輸出資本(例如造船廠)這種行為是隱性的(既不受法律承認)但其實質就是資本輸出,而《馬關條約》不過是讓日本(列強通過“機會均等”)的資本輸出有法律認可而已

熱心網友

課本上是這樣寫的:四.設工廠。鴉片戰爭后,來華商船日益增多,為了維修船舶,外商投資擅自設立船塢。接著,為掠奪中國的資源和剝削廉價勞動力,外商創辦了各種加工廠,如磚茶廠、繅絲廠等。 可以看到,里面有“擅自”二字,可見是不合法的。《馬關條約》將設立工廠合法化,更方便了列強的資本輸出。 你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