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上下級法院之間才是指導關系。<<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領導關系。具體查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是領導關系,和法院混淆了。
應該是領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