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他經過親戚的介紹與一外地女人同居了,也給女方過了不少聘禮.還生有一女.雖然男方有殘疾但家境還不錯,而女方家庭條件就差了.最主要的是她根本就不愛他,因此男方想既然沒感情了,就決定隨她去吧!自己單身了了!但他最希望的是孩子能歸屬自己的父母撫養,怕女方那邊斗氣把孩子抱走.他很心理很煩惱.他自己這樣本來不想找對象得!經過家人的訴苦才同意了.因為他家庭只有他一個男丁,所以他特在乎這孩子了!希望知道法律的好人來幫一下他的忙.先謝謝了
熱心網友
如果女方要的話,一般很難做到。
熱心網友
同意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很辣手的
熱心網友
問題不詳細.你可以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訴至法院
熱心網友
香火為重。1.不輕易分居。2.若孩子未洪兩周,暫緩訴訟。3.協商為上。
熱心網友
首先,由于雙方沒有進行登記,不具備婚姻關系。在法律上應該被認定為同居關系。對于子女的扶養問題可以進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協商不成,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關于子女撫養糾紛問題,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總之,就是要拿出子女由父親撫養比母親更好的證據。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母親是外地人,家里有比較貧困,文化比較落后,子女有母親撫養對其成長不利2、父親家住城市,雖人有殘疾,但是生活可以自理,家境又比較富裕,而且爺爺奶奶很疼愛孩子,子女由父親撫養在生活和學習方面都更有利3、由于孩子一直生活在城市(父方),已經適應了城市的生活和學習,如果被母方帶到農村肯定會很難適應,甚至造成嚴重的心理問題,對其以后成長有害4、如果能拿出女方有生活不良嗜好或者曾經虐待過孩子(打罵)的證據,將對男方得到撫養權十分有利(具體證據可以找鄰居,居委會,親戚朋友提供)5、如果孩子年紀比較大了,可以爭取由子女自己提出愿意和父親一起生活,這樣子對男方有利綜上,我感覺,男方獲得撫養權的很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