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介紹一下美國的政治機構,如:國會,議會,參議院,眾議院和白宮等它們的職權和地位,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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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了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和3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機理。在分權方面:根據美國憲法第1、2、3條之規定,立法權屬于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因而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有權決定全國政策,掌握財政支出等大權;行政權由民選的總統統一執掌;司法權屬于法官,他們受到終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為才被解職,從而使之能不受報復、沒有恐懼地決定案件。為了保證分權原則的實施,根據憲法和慣例,凡在合眾國政府下供職的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不得提出議案,不能出席國會會議,司法獨立,法官終身任職,總統對法官有任命權,但無罷免權,議會對法官的任命有同意與否決的權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彈劾之外,也無罷免權。  在制衡方面,為了保護公民和防止專制政府的出現,美國憲法設計了一個不允許任何權力分支部門掌握全部政府權力,同時又能整體而有效地推進政府工作的權力關系模式。它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建議、批準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有權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等,從而體現了國會對總統的制約。國會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則體現在:參議院有權審判彈劾案件,有權建議或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懲治叛國罪的權力,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銷其職務的權力。同時,美國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對國會的制約。表現在:總統有立法發掘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對立法機關的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統對司法權力的制衡表現在: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并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最后,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當擔任有關彈劾總統案的審判長,因而體現出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此外,根據美國憲法慣例,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這樣法院也當然獲得了制衡立法的權力。  美國式的分權模式對其它國家產生過重要影響,當今許多國家比如委內瑞拉就沿襲了美國的這種模式。 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其他差別 參議員由州立法機關提名選舉——眾議員由人民提名選出——對參議院實行二級復選——對眾議員實行一次選舉——兩種議員的不同任期——職權 參議院與眾議院的不同,不僅表現在代表制度的原則方面,而且表現在選舉方式、議員任期和職權差異方面。 眾議院由人民提名選出,參議院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提名選出。 一個是直接選舉的結果,另一個經兩個階段選舉產生。 眾議員的任期只有兩年,而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 眾議院只有立法權,它所分享的司法權只限于對公職人員的彈劾。參議院協助立法工作,審理眾議院向它起訴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時也是全國的最高執行機構,總統締結的條約經它批準才能生效。總統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須經這個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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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分參一院和眾一院兩院,是國家的立法機構,監督總統行使職權;白宮是總統府,總統是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對外代表國家,行使國家管理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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