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對“這個案子該怎么判?”的瀏覽和指教,此案并非故事和虛構,而是今天現現實實的事情。其真實情況就是與此類同,一個國有企業廠長和一銀行領導欲以逃避債務,侵吞國家和別人的財產,把該企業于2000年11月2日注銷,又在去年的11月申請破產立案。請問一個注銷了3年的企業還能在破產立案嗎?法律法規在這種情況、、、、、國家的數百萬貸款怎樣去追回?敬請大家討論和指教!
熱心網友
注銷了3年的企業還能在破產立案?關鍵是是注銷/還是吊銷?如果是吊銷,是可以申請破產的。
熱心網友
你確定注銷了嗎?既然已經注銷,他們又何必多此一舉,再去申請破產呢?希望你能弄清真實情況。因為注銷是要清算和公示的。如果清算已經合法而徹底的履行完所有程序,那法院又憑什么來受理這個破產案件呢?而且我隱約覺得這里面可能牽涉到工商局。。。。。。
熱心網友
一個已于2000年11月2日注銷的企業,又在去年的11月申請破產立案是不正常的。這里有兩個法律關系:1、是否注銷是否履行了申請手續,是否得到了工商部門的批準,有無進行公示及清算;2、破產是要通過人民法院進行,需要通過在媒體發布公告,召開債權人大會,進行債權債務清算等。這個企業的做法,不排除營私舞弊,內外勾結,侵吞國有財產的可能。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企業領導與銀行串通,坑害國家,可向檢查機關舉報,要求查處,這也是愛國的壯舉。
熱心網友
把國有企業廠長和銀行領導找出來,追究其責任啊
熱心網友
我也不知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