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師指點:我公司剛開始做外銷業務,性質是深加工結轉,海關手冊都已辦妥,請問接下去的帳務處理該如何?
熱心網友
供參考: 本人認為就是加工產品的會計處理。看看會計書吧。如下:(一)稅務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在銷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按規定準予抵扣。 (二)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時因發出的貨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中核算:如發出的是材料,應通過“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自制半成品,應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設“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細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在產品,則應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增設“委托加工產品”明細科目核算。因此而繳納的消費稅也分別不同情況記入上述相應科目。另外,由于稅法對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直接銷售和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帶來會計上不同的處理方法: 1、如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隨同應支付的加工費一并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產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2、如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待最終的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時予以抵扣,而不是計入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等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按支付加工費相應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加工費與增值稅、消費稅之和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終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最終應稅消費品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產品銷售稅金”)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中這兩筆借貸方發生額的差額,即為實際應繳的消費稅,于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案例 陽光摩托車廠委托華南橡膠廠加工摩托輪胎500套,陽光摩托廠提供橡膠5000公斤,單位成本為12元,華南橡膠廠加工一套輪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費10元,代墊輔料10元。則陽光摩托車廠委托加工摩托車輪胎應納消費稅=500X[(10X12+10+10)/(1-10%)]X10%=7780(元)。應納增值稅=(10+10)-X500X17%=1700(元)。陽光摩托車廠收回輪胎后直接對外銷售,則相關賬務處理為: (1)發出原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60000 貸:原材料-橡膠60000 (2)支付加工費、增值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1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銀行存款11700 (3)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7780 貸:銀行存款7780 (4)收回入庫后 借:原材料-輪胎77780 貸:委托加工材料77780 (5)對外銷售時 除了作收入實現的賬務處理外,同時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77780 貸:原材料-輪胎77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