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2004年10月份個人雇傭了一個貨車司機為某鋼鐵公司送鐵精粉,2005年8月10日,司機卸完貨后,在該廠區內行走時被該公司工作鏟車軋死,我的朋友應承擔何責任? 個人雇傭貨車司機臨時拉貨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是否應為司機上工傷保險,如果應當,如何上?請將法律法規依據的條款說的詳細一點。
熱心網友
您朋友與司機之間是一種個人雇傭關系,根據相關規定,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執行受雇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后果,因此,您朋友應承擔司機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至于說司機的死亡的原因是不是由于廠區工作鏟車的過失造成的,工廠對死亡的司機是否承擔責任,都要視當時的情況而定。但您朋友對司機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您的朋友是個體工商戶,則應為其雇工繳納工傷保險。 根據的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熱心網友
個人雇傭貨車司機臨時拉貨出現意外傷害,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司機已經去世,現在再去補投工傷險,是不現實的。由于雇傭司機是在某鋼鐵公司送貨時被軋死,某鋼鐵公司理應承擔被雇傭司機意外死亡的賠償責任,由于沒投工傷險,因此賠付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你的朋友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