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是二婚,現在我們的房子是婚前他買的,房產證等手續都是他的名字,這個房子還算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現在我以個人名義再買一套房子,產權是不是一定屬于兩人共有呢?如果我希望把新買的房子將來留給我的孩子,手續應該怎樣辦?是不是把房產證上的名字寫成孩子的就行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們進款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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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東天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你:你老公婚前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你現在以個人名義再行購買房產,因其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想把新購的房產留給孩子,也只能說將你所得的份額留給孩子,你老公的份額應由他自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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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不十夫妻共有財產,夫妻結婚后以夫妻共有投入購買的房產不論登記的名稱是哪一方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能夠證明是用婚前個人合法所得即婚前獨立財產購買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指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依法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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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合法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期間,即合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的期間。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蔽、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蔽、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離婚時,如一方有生活困難,婚姻法規定,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以上婚姻法的規定來看,你老公與你婚前,他一方購買的房產,在婚后不能算作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現在你以個人名義并以你個人的收入再買一套房子,你可以與你老公約定歸你所有,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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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個問題wzjls457已回答很清楚如果你想把新買的房子將來留給你的孩子,你完全可以把房產證上的名字寫成你孩子的名字。因為在我國,根據不動產登記制度,房產登記簿上的名字推定為該房產的實際所有人。這可以省去,若干年后,繼承的程序。也可以把你自己的錢購買的房子全部留給你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