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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詢郵件查詢只適用于給據郵件,可以接受查詢的最短時限應根據寄達地和所回復的時間確定。受理查詢的有效期,自郵件交寄之日一年內,過期不辦理。寄件人在規定的查詢有效期內,憑相關郵件收據到原交寄郵件的局所提出查詢申請并交驗收據。2.郵件的更改、撤回各類郵件交寄后,寄件人因需要可以向收寄局申請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但下列郵件,郵局不接受申請:A、個人寄給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縣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的信函;B、已由收寄局發出的平常郵件。寄件人申請時,應填寫“郵件撤回、更改、查詢申請書”并蓋名章交收寄局辦理,相關郵件在收寄局尚未發出(所交寄的所)的,免申請費,已從收寄局所發出,要收取申請費,如果要求用電報辦理,還要加收電報費。收寄局在受理、更改、撤回郵件時,對個人的申請,要驗本人身份證件,如果屬給據郵件,要驗看相關收據,查明無誤后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