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公司和我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賠償了我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由于本人有幾天加班未調休,所以當時人事部主管在我的離職流程單上注明了“3天加班未進行調休,月末一起結算”的字樣。在我走后的第二個周,公司人事部主管換了一個人。當我再去追問加班工資時,她認為前任人事部主管的做法是錯誤的,她不能承認,這樣前后交流了3次,無結果。再第二個月發工資時,仍然沒有給我發加班的工資。另外,我想問一下:雖然公司給我發了一個月的補償金,但是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是當天告訴你,當天讓你辦手續走人,并且無書面通知。我能不能以此起訴要求賠償。我的加班工資該怎么要?我想勞動仲裁,可以嗎?
熱心網友
1、加班工資問題只要能拿出證明你確實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就能拿到。2、既然公司已經主動補償了你一個月的工資,我建議你沒有必要在繼續追究了。有這段時間不如去尋找下一份工作。
熱心網友
簡單地回答你三點:一是經濟補償金是由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一年按一個月的標準支付的。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職工調休的,支付勞動者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目前,月工作日計算為21天。如果你月工資為2000元,那么你的日工資則為95元,200%的概念就是190元。你加班3天,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570元的工資報酬。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具體請求:1、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2、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給你造成的經濟損失。
熱心網友
你還是采取“勞動仲裁”方式吧
熱心網友
應該追,哪怕是一分錢,都是自己的辛苦錢!不蒸饅頭爭口氣。正是因為廣大的勞苦大眾忍聲吞氣,才使當今的“資本家”如此猖狂。趕緊申請勞動仲裁,——按 海天一色 的帖子去做吧! ========
熱心網友
沒有必要去追究了.
熱心網友
勞動糾紛,仲裁是前置的,也就是說不經仲裁,法院不受理起訴。仲裁的時效是60天另外我覺得他已經給了一個月工資,沒有必要再去找他了,勞民傷財,經不起單位拖,而且氣壞自己不合算。公司是應該提前30天,否則應該賠償該期間的工資損失。你的情況,我以前的公司一般都這樣處理的:1.加班是在非法定假日,所以可以安排你補休;2.例如10月10日通知辭退你,本來應該11月9日辦手續,否則給30天工資;我以前的公司就這樣計算,10月10日通知你,然后讓你補休3天,即名義上13日辦手續,通知期差額只有27天了,然后給補27天的工資,合計仍然為30天。
熱心網友
加班工資應能要到。當時人事部主管的簽字,應屬當時己發生,月底結算而己。應屬已有的債務關系。即使錯了,也與后來的人事主管無關。可仲裁。辭退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是有違約行為,但是怎么樣呢?你有什么要求呢?
熱心網友
3天的工資能有多少呀,再多又能怎么樣,個人和公司討說法,太難了.你就一個月的工資又能怎么樣.你一次一次的去,公司就不給,誰也沒辦法.自己還得花路費不說,還得生氣,氣壞了,還得吃藥.至于公司沒有提前通知你辭退的事,更不要放在心上,更何況,公司給了你一個月的補償金,也就行了,你所說的想仲裁,想起訴的,我覺得沒什么意義,還是我那句話,個人和公司打官司,打不出什么酸甜來,對個人沒有好處的,就算是你通過你所說的方式,能要回3天的工資,和賠償金,能賠多少呀,還有夠費用的.沒意思,還是留著時間和精神頭,干點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