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仗抓回來的戰俘 怎么處理啊 現代戰爭!!???

熱心網友

有日內瓦公約啊 《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于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憶》中描寫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斐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于戰時救護傷病員問題的注意,并提倡各國創立救護團體。1863年創立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使傷員和醫務人員“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訂《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和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等。 上述公約曾于1906年和1929年進行過兩次修訂和補充,形成了《關于改善戰時傷者病者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8月12日,63國代表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上,將原來的兩個公約擴充為四個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內瓦第1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內瓦第2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內瓦第3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內瓦第4公約 )。 截至1994年,共有187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方。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中國于1956年加入此公約,同時對公約提出四項保留: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國后,原拘留國仍不應解除責任;占領區以外的平民也應適用公約的保護;戰爭罪犯不得享有戰俘地位。 日內瓦四公約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日內瓦公約節選(全文請參考 )第十二條  戰俘系在敵國國家手中,而非在俘獲彼等之個人或軍事單位之手中。不論個人之責任如何,拘留國對戰俘所受之待遇應負責任。  拘留國僅能將戰俘移送至本公約之締約國,并須于拘留國對于接受國實施本公約之意愿與能力認為滿意后行之。戰俘在此種情形下被移送時,其在接受國看管期間,本公約的實施之責任即由該接受國承擔之。  但若該接受國在任何重要方面未能實行本公約之規定,則原移送戰俘之國,一經保護國通知,即應采取有效辦法以糾正此種情況,或要求將戰俘送還。此項要求必須照辦。  第十三條  戰俘在任何時候須受人道之待遇。拘留國任何不法行為或不行為可致其看管中之戰俘死亡或嚴重危害其健康者須予禁止,并當視為嚴重破壞本公約之行為。尤其不得對戰俘加以肢體殘傷,或供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而非為有關戰俘之醫療、治牙或住院診療所應有且為其本身利益而施行者。  戰俘亦應在任何時候受到保護,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嚇及侮辱與公眾好奇心的煩擾。  對戰俘之報復措施應予禁止。  第十四條  戰俘在一切情況下應享受人身及榮譽之尊重。  對于婦女之待遇應充分顧及其性別,并在一切情形下彼等應享受與男子同等之優遇。  戰俘應保有被俘時所享受之全部民事能力。除因在俘關系之需要外,拘留國不得限制戰俘在該國領土內外行使此種能力所賦予之權利。  第十五條  拘留戰俘之國家應免費維持戰俘生活及給予其健康狀況所需之醫藥照顧。  第十六條  拘留國對于所有戰俘,除因本公約關于其等級及性別之規定以及因健康狀況、年齡或職業資格得予以特別待遇外,應同樣待遇之,不得基于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或政治意見、或根據類似標準之任何其他區別而有所歧視。。

熱心網友

是按照日內瓦公約,一定不會虐待戰俘

熱心網友

恩,戰爭法范圍內以日內瓦公約為準則

熱心網友

關押,直到戰爭結束,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