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證實資產發生了減值,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事項是否應調整應交稅金?

熱心網友

不調整,假設資負表日那年是2004年。2005年對2004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證實資產發生的減值,稅法規定這部分減值不可以在2004年所得稅前扣除。所以你資負表日那年(2004年)的稅款沒有任何變化。但這部分減值可以在2005年向稅務局申請稅前扣除,稅務局審批后可以在2005年所得稅前扣除。

熱心網友

資產負債表日后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銷售退回;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等。由此看來,應不必調整應交稅金。因未接觸過此實務,所以以上只是個人理解。

熱心網友

注意:應交稅金科目反映的是你應交的稅金,和稅法的規定一致,金額必須是和匯算清繳的金額一致的。此科目不受“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