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是一回事嗎?法院對宅基地的轉讓判決同案不同判怎樣辦?幾年前父母的宅基地被姐姐以父親的名義賣掉,但每辦理使用證的過戶手續,現在買房主將父親告上法庭,法庭判決結果是姐姐所簽的協議有效,但買房主已有宅基地沒有辦理宅基地的審批手續,法院不協助辦理使用證的過戶手續,請問我父親和宅基地還有關系嗎?宅基地不惟一般的商品,賣掉宅基地老兩口一點生活保證都沒有,法院明明可以阻止此類事情的發生,但卻判合同生效,此合同生效買房主可擁有兩塊宅基地,但是現行的法律是一戶一宅,法院的判決合理嗎?而類似的宅基地糾紛中兒就有判決合同無效,對于法院的同案不同判決我們怎樣辦?出自同一法院的判決卻標準不同怎能讓人相信法律的神圣與威嚴?
熱心網友
自己擺不平了記得:一定請個律師!!!!我給你點建議,不見得頂用,你說“類似的宅基地糾紛中兒就有判決合同無效”。但不知道你能憑這個向法院來上訴嗎?畢竟你只是民事糾紛之中的個體(當事人)。看了你的介紹,我提醒你:你家的老房宅基地與地上附著物屬于《物權法》里的范疇。希望你去找來看看,興許會有幫助。
熱心網友
不一樣,使用權沒有買賣的權利只有使用權力,所有權即可以買賣,租賃,還可以使用
熱心網友
不太一樣.使用權有限制.具體說不好.
熱心網友
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