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轉讓請問:房屋產權轉讓前原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在該房產權轉讓時,其告知承租人該房產已轉讓的義務人,是原產權人還是新的產權人?如果原產權人在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到期后,再與該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那么該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認定無效;同時新的房產權所有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主張權利? 案情介紹請教-----這樣的代理有效嗎???? 請問:由于我公司與乙公司在2004年1月1日就同一廠區的房產權進行了分割。故雙方在分割的同時分別委托某物業中介作為代理人代理各自公司的房屋出租的管理,當時我公司在與代理人簽訂的委托協議中明確約定:代理方在出租本公司的產權時,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使用本公司的文本,并經本公司蓋章。但是,代理人不但一直沒有使用本公司的租賃合同文本,而且也沒有經本公司蓋章。---使用的是乙公司的租賃合同文本,而且由乙公司蓋章。但是,租金卻是按照我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年租金總額由代理人一并支付給本公司。2005年9月初,我公司發現,代理人沒有按照代理協議的約定進行代理、乙公司在明知是不屬于該公司所有的房產,卻與他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侵占了本應由本公司行使的所有權。據此,本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和代理人主張:要求立即予以糾正。對此,乙公司和代理人多次口頭明確答復表示理解。為慎重起見,我公司還在10月初與乙公司簽訂的有關協議中對此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然而,在05年的9月下旬代理人竟然又使用乙公司的租賃合同文本,而且由乙公司蓋章與承租人簽訂了續租合同。(該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截止為05年11月14日)。由于種種原因,我公司現在還沒有解除代理人的代理協議。我要請教的是:1、在05年的9月下旬代理人使用乙公司的租賃合同文本,而且由乙公司蓋章與承租人簽訂了續租合同。是否可以認定無效?理由?2、05年的9月下旬代理人使用乙公司的租賃合同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說明:1、乙公司是原產權所有人,其中一部分產權由政府劃規我公司,而且雙方在2004年1月1日已簽訂移交協議;2、代理人是房產中介代理公司(原來是乙方的代理人,現在產權劃分后繼續代理);3、承租人是乙方原來的承租人。)謝謝回復!急!nb002958@

熱心網友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