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給總公司加工貨物,作普通銷售還是委托加工,分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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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委托方為A,受托方為BA的核算:1、發出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等2、支付加工費、增值稅等(1)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2)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則:借:委托加工物資(含消費稅)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3、加工完成后回收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連續生產和直接銷售的金額有所不同)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只作備查登記,一般只進行數量核算。收到來料時,不編制會計分錄,只對“受托加工來料”備查科目中對應的材料明細賬進行數額登記。發生的受托產品加工費、人工費等:借:其他業務支出貸:銀行存款 應付工資 相關稅費等收到加工費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受托加工為企業的主營業務,則進主營業務收入、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