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中國<<國家公務員法>>中沒有公務員必須申報個人財產的條款?

熱心網友

你可能沒有把《國家公務員法》學好,這部法律是規范公務員行為的行政法,而個人財產的相關規定在《憲法》《民法通則》里都有很詳細的規定,個人財產權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沒有必要在公務員法里規定。不過你所說的必須申報個人財產的條款,在國家領導干部的相關條例里有規定,原話是:所有任職和離任的領導干部都必須接受個人財產的審計和監督,領導干部在任期間必須按期向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匯報自己的相關個人財產情況。當然這也條款也具有約束力,但并沒有也沒有必要在公務員法里做出明確的規定,原因很簡單:公務員是規范公務員制度的乏力規范和公務員職業的從業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