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歌手不包括網絡歌手,國外音樂人的作品, 它的知識產權是屬于自己還是所屬的公司?當我國歌手翻唱其作品時,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如果兩個公司間曾達成協議又如何理解?請專家解答謝謝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要考慮著作權的保護地域性。如果作品的來源地,或者作品的創作人是來源于《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歌手翻唱作品時,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并且沒有取得原著作權的許可,肯定是侵犯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其侵犯權利的主體是原來的作曲者的著作權,如果原來的曲作者是職務作品,那就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權。如果兩個公司間曾達成協議,如果該外國公司對該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話,那就按照協議履行。如果作品的來源地,或者作品的創作人不是來源于《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就不構成侵權。

熱心網友

如果是在浴室唱給自己聽,當然合法,一但由于此舉獲得任何商業利益,即屬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