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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新城區尚德門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張翼,經理。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楊森,局長。  第三人:新城區新峰建筑工程隊。  法定代表人:楊文蔚,隊長。  1988年9月17日,西安市新城區尚德門百貨商店(以下稱尚德門商店)與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隊(1990年3月與新城區新峰建筑隊合并)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該協議規定第一建筑隊將尚德路165號、西七路79號國有房屋租賃給尚德門商店,租期15年。同年9月23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除明確了雙方聯營的權利義務外,同時廢除了9月17日的租賃協議;同年11月5日,雙方又簽訂了聯營補充協議。之后,尚德門商店付給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隊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前應由第一建筑隊支付的房租費、房屋修繕費4818.54元及栗佩林(第一建筑隊隊長)一個月工資150元。雙方簽訂的聯營協議未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期間,尚德門商店在經營過程中還超越所核準的“零售”經營方式,進行批發經營;且以主管上級不蓋章為由,1990年度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同年3月,西五路第一建筑隊與新城區新峰建筑隊合并。1991年元月,西安市工商局根據新峰建筑隊部分職工的反映,對尚德門商店上述問題進行了查處,之后,作出了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號違法合同處理決定書:一、新城區西五路第一建筑隊與尚德門百貨商店所訂國有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履行,尚德路165號和西七路79號房屋的合法使用權歸新峰建筑隊。二、對新城區西五路第一建筑隊非法收取房屋轉租費4968.5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家財政,因該隊已合并為新峰建筑隊,故此項沒收款由新峰建筑隊交納。三、對尚德門百貨商店違反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改變經營方式,超越經營范圍,不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等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四、責令尚德門百貨商店到新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補辦營業執照年檢手續。對此處理決定,尚德門商店不服,向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該局以陜工商合復字〔1991〕第5號復議決定書維持西安市工商局的處理決定。尚德門商店不服,以尚德門百貨商店與新城區西五路第一建筑工程隊簽訂的是聯營協議,不是國有房屋轉租協議,及認定尚德門商店改變經營方式,超越經營范圍,不按規定辦年檢手續與事實不符等理由,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西安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號處理決定書。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第三人新峰建筑隊認為,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維持該處理決定。【審判】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尚德門商店與新峰建筑隊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能予以確認,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決定書第一、二項是對未經確認的合同的處理,顯系越權行為,應予撤銷;第三、四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適當,依法應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于1992年1月17日作出以下判決:  (一)撤銷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號違法合同處理決定書第一項、第二項;  (二)維持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號違法合同處理決定書的第三項、第四項。  宣判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有確認權,也有處理權,處理決定作出終止雙方租賃關系,沒收轉租費等就是對合同的確認和處理等理由,提出上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新峰建筑隊與尚德門百貨商店未經房管部門同意私自轉租公有房屋,從中收取轉租費,屬違法行為,后又訂聯營協議,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其主管上級亦否認聯營協議。其申請營業執照時,西五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出具了尚德路165號和西七路79號屬公司房產的虛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負有監督、檢查、確認、處理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決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正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于1992年4月18日作出二審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維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號違法合同處理決定書。  終審判決后,尚德門商店仍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其理由是:尚德門商店與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隊由租賃協議變更為聯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所付原建筑隊隊長栗佩林4968.54元系在聯營前因西五路第一建筑隊經營不善,栗佩林個人墊付房租和維修房屋及工資費用。聯營所用之房按照《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和市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應到房管部門辦理聯營后的租賃證,并非到工商局辦理房屋租賃手續。因此,西安市工商局以租賃協議確認無效后,將房屋使用權交新峰建筑隊,實際上對國有房屋的使用權作出了實體處理,超出其職權范圍,屬越權行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根據1987年3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鎮國有、集體、私人和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門,對于鋪面房屋管理中發生的聯營、合營、轉租問題應由房產部門予以處理。尚德門商店與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隊簽訂租賃、聯營協議,所涉及國有房屋的轉租等問題,屬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理范圍。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進行處理系越權行為。但對尚德門商店超越經營范圍,改變經營方式,不按工商管理規定進行年檢等違章行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則有權進行處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目之規定,1994年5月24日作出再審判決:  一、維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二、撤銷本院本審判決。【評析】  此案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尚德門商店與西五路第一建筑隊的行為都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二是尚德門商店與西五路第一建筑隊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由什么部門進行查處和處理。  從整個案情來看,尚德門商店與西五路第一建筑隊的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第一、西五路第一建筑隊將自己租用的國有公房私自轉租給尚德門商店,違反了《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嚴禁私自轉租、轉借、轉讓、交換國有房屋”的規定。第二、尚德門百貨商店超越原營業執照核準登記的零售經營方式,從事批發經營活動,且不申請工商機關進行年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和第(三)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驗報告書、辦理年檢”的規定。  西五路第一建筑隊與尚德門商店違反《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應由哪個部門處理,應怎樣處理?根據該《條例》規定,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鎮國有房屋、集體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門,對“租用營業、生產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轉租、轉借或以租賃的國有房屋折抵股金進行聯營、合營,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銷其租用權,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據此,對非法轉租公房行為的查處及處理應屬房地部門職權范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于不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不辦理年檢的行為可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據此,尚德門商店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及不按規定報送年檢的違章行為,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和處理。  綜上所述,西安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號違法合同處理決定部分越權,部分正確,越權處理部分應予撤銷,處理正確部分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