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現有一法律問題請問大家,請大家務必幫忙:我有一朋友,高中生,他老公是今年畢業的研究生,他們原是中學同學,都來自農村.八年前,打工的她與大學畢業的他開始了交往,又因他的工作不太理想,她出錢讓他買電腦,(那是她有病在身,正在家治療,而且她在打工時每月工資為750元)他也自己努力,于2002年考取研究生,那是他要求結婚登記,但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登記.并支付他的入學費用,2003年他大病一場,他要她給他20000元的治療費,她給了28000元,開學后,己拿到全部保險費的他并沒有還給她,盡管她一再要求.2004年他們生有一子,也于同年暑假領了結婚證.2004年10月,她帶著剛約5個月大的小孩又出來打工.今年6月,他畢業了,并于7月份開始了工作.現他以沒感情為由提出離婚.并要求分享她打工的工資為共同財產,且要她承擔他到她這的車費.請問他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她能要求他賠償嗎,若小孩歸她撫養,并說他將付撫養費200-300元/月.請問撫養費是否合理?謝謝大家 而且,他還告訴她說;"坦白地說,我瞞著你和兒子的事情,也是因為你不是我的真愛。我一直想努力尋找這份感情,我不是一個花心的男人,但你沒有在的時候追求過很多女孩。2002年剛上學的時候追過一個上海的學音樂的女研究生,但不成功;也想到我追我師妹,但我覺得她的性格不時候我,她和她父親來見面的時候,實際上是我不會再追她的開始;2003年非典時期,我在五冶的同事介紹一個從深圳過來的女孩,中醫藥本科畢業,當時我沒有看中她,在2004年上半年,偶然的她給我QQ號碼,并說曾經和吃過飯的深圳女孩,我也瞞著你去了深圳三次。第一次是我去贛南面師師范學院面試之后,從瑞金欲往惠州,結果發現我上的車是往深圳的,干脆我就去了深圳,也經歷好多曲折才到她住的地方;第二次是海南面試之后,我先到了深圳才去你那里的;第三次是,你不讓我去深圳,我說去深圳剛好能趕上早上的往上海的火車,經過三次的了解,發現她也不是我想尋找的人,最后放棄了。說實在的,我可以和她發生性關系,但我沒有這樣做。盡管她不適合我,但我也不能這樣傷害她!"他以上的這些若她告他能否當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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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出息,什么都不要,你就活不了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