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公司面臨倒閉,但在此之前,他轉移了部分資產去了澳大利亞,做了投資移民.1.據說如果銀行宣布倒閉,法人就會被限制出境,那么對他在境外的資產會有什么影響嗎?2.如果他在宣布倒閉前出境,是否就無法追究了?3.如果留在國內,倒閉清算后,再注冊新的公司,是否會有影響?是否需要對以前的欠款負責?

熱心網友

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了對某些外國人和中國公民不準其出境,現將貫徹執行中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國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國公民出境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在執行中應當注意:凡能盡早處理的,不要等到外國人或中國公民臨出境時處理;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處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證件的辦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內地處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處理,要把確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員控制在極少數。 (二)限制外國人或中國公民出境的審批權限: 1.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限制出境的決定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2.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決定限制出境并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3.國家安全機關對某些外國人或中國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時,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4.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并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5.對其他需要在邊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員,可按1985年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發24號文件)精神辦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在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時,可以分別采取以下辦法: 1.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了結之前,不得離境; 2.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辦法,或令其提供財產擔保或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后準予出境; 3.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應在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處理了結,同時發給本人扣留證件的證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國家安全機關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如在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不能了結的,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及公安機關對某些不準出境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樣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阻止出境的,應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控。在緊急情況下,如確有必要,也可先向邊防檢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規定,補辦交控手續。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通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