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私怨,舉刀追殺王某,王某眼見躲避不及,見張某之子在街邊玩耍,便挾持張某之子,迫使張某放下兇器。王某的行為屬于?

熱心網友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對于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損害了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人的合法權益,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則按照緊急避險處理。這屬于防衛第三者。如果防衛第三者造成第三者傷害或者死亡的,除了符合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不以犯罪論處,則應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和過失來分別論處。

熱心網友

緊急避險

熱心網友

犯罪。緊急避險應該是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證自己的安全。本題中,王某采取的是脅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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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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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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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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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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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正當防衛。大白話兒解釋一下: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措施,正當防衛針對實施犯罪的人,比如說傷害犯罪人使其受傷或者害怕而無法繼續進行犯罪;緊急避險可以說是為自己利益傷害一個無辜的人利益。王不想傷害張的兒子,他也知道張肯定不忍傷害自己兒子(要不他怎么不隨手從路邊抓個路人或者孩子推過去當住危險呢),險不會降臨到孩子身上,孩子在王手里只是保護自己的護身符和威懾張為保護自己利益(兒子當然屬于張自己的利益)而放棄對王的犯罪,王防衛成功,保護了自己,孩子也安全。至于犯罪,好象不是,對誰的犯罪?對張的兒子?構成犯罪的要素都不全。

熱心網友

犯罪

熱心網友

如果只有這三個選項的話,那只能選犯罪,因為這題不符合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定義!但是我個人認為,這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出現任何傷害!個人意見!哈哈

熱心網友

應該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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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犯罪。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實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所以不屬于正當防衛,也就無所謂防衛過當了。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但人的生命安全都是平等的,無所謂大小之分,所以也應該不屬于緊急避險。

熱心網友

麻煩樓上的把緊急避險的定義去看清楚!緊急避險的本質在于為了保全較大的權益而犧牲較小的權益。是要有益于社會統治秩序的。王某的命比小孩的命值錢嗎?當然是犯罪。

熱心網友

明顯是緊急避險……………………--------------------回樓下yanshuting69:緊急避險的定義: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構成要件: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危險正在發生;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具有避險意識;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么案例中,王某挾持張某之子使其放下武器,并沒有要危害張某之子的犯罪故意。何來“王某的命比小孩的命值錢”這個概念?也請麻煩樓下的去拿本《刑法學》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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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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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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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但情節輕微,不用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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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得啦``這還用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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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不屬于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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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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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因為它的主體對象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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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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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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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