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為什么要實行專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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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是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中必須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基層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發放保障金時要堅持政策公開、金額公開、保障對象公開的原則,健全手續。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對申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居委會應定點設置公布欄,張榜公布本轄區內保障對象名單、家庭收入狀況、保障標準、補差金額、發放時間、享受優惠待遇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定期對領取保障金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居委會一般每月、街道在每季、縣(市、區)民政局每半年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發現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停發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申領生活保障金和領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員,應接受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監督管理,如實反映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隱瞞、虛報、冒領生活保障金。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保障對象應主動提出取消補助,如果隱瞞不報,查出后立即取消補助并退回多領的補助款。在崗人員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內的工資補發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的,要主動返還已領取的保障金。 各級民政部門要經常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做好清理、對賬工作,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挪用、擴大保障金使用范圍等行為,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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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是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中必須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基層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發放保障金時要堅持政策公開、金額公開、保障對象公開的原則,健全手續。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對申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居委會應定點設置公布欄,張榜公布本轄區內保障對象名單、家庭收入狀況、保障標準、補差金額、發放時間、享受優惠待遇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定期對領取保障金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居委會一般每月、街道在每季、縣(市、區)民政局每半年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發現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停發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申領生活保障金和領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員,應接受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監督管理,如實反映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隱瞞、虛報、冒領生活保障金。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保障對象應主動提出取消補助,如果隱瞞不報,查出后立即取消補助并退回多領的補助款。在崗人員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內的工資補發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的,要主動返還已領取的保障金。 各級民政部門要經常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做好清理、對賬工作,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挪用、擴大保障金使用范圍等行為,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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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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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是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中必須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基層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發放保障金時要堅持政策公開、金額公開、保障對象公開的原則,健全手續。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對申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居委會應定點設置公布欄,張榜公布本轄區內保障對象名單、家庭收入狀況、保障標準、補差金額、發放時間、享受優惠待遇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定期對領取保障金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居委會一般每月、街道在每季、縣(市、區)民政局每半年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發現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停發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申領生活保障金和領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員,應接受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監督管理,如實反映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隱瞞、虛報、冒領生活保障金。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保障對象應主動提出取消補助,如果隱瞞不報,查出后立即取消補助并退回多領的補助款。在崗人員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內的工資補發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的,要主動返還已領取的保障金。 各級民政部門要經常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做好清理、對賬工作,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挪用、擴大保障金使用范圍等行為,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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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是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中必須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基層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發放保障金時要堅持政策公開、金額公開、保障對象公開的原則,健全手續。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對申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居委會應定點設置公布欄,張榜公布本轄區內保障對象名單、家庭收入狀況、保障標準、補差金額、發放時間、享受優惠待遇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定期對領取保障金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居委會一般每月、街道在每季、縣(市、區)民政局每半年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發現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停發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申領生活保障金和領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員,應接受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監督管理,如實反映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隱瞞、虛報、冒領生活保障金。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保障對象應主動提出取消補助,如果隱瞞不報,查出后立即取消補助并退回多領的補助款。在崗人員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內的工資補發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的,要主動返還已領取的保障金。 各級民政部門要經常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做好清理、對賬工作,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挪用、擴大保障金使用范圍等行為,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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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