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善意取得”時,我看到日兒曼法有一個“以手護手”原則。但是沒有釋義。哪位幫我解答一下?

熱心網友

官官相護。

熱心網友

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其采用的是限制所有權追及力之結構,亦即受讓財產的第三人之所以不予返還,一方面是因為原所有人因喪失占有而導致其所有權效力的減弱并進而導致其喪失返還請求權(亦即第三人之不返還首先是因為原所有人不得請求返還),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日耳曼法上獨特的“Gewere”制度的作用。這一制度要求權利須以占有為外衣,“故取得占有之人,雖未必有真實之權利,但并非完全無權利,自占有人取得此種占有(Gewere),只須移轉行為有效,即非無權利,故受讓人可謂系從弱的權利轉化為強的(完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