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它說明了一個什么樣的問題呢?請詳細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1803年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確立起來的聯邦司法審查制度,是當時美國統治階級內部兩大派矛盾斗爭的產物。1800年大選結果,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總統落選,民主黨候選人托馬斯·杰弗遜當選。 這個案子本身了結了,而它產生的憲法價值和影響卻是深遠的、巨大的,因為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決理由涉及到一個憲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法院有權對國會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如果發現國會所立之法與憲法相抵觸,法院有權宣布它無效,不予執行。 由此,本案判決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事實上,當時美國政治斗爭的兩黨領袖和骨干們幾乎都是美國的開國元勛。他們的斗爭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問題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達成“偉大的妥協”,這才是歷史的主流。馬歇爾正是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才能作出如此偉大的判決。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沖突換得了司法權威的真正確立,他的智慧足以流傳千古。 。
熱心網友
上面太詳細了,重復就多余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