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網(wǎng)友 就 武鋼JTP1發(fā)表評論  IP:219.148.37.*奪流通股股東利益 武鋼權證創(chuàng)設違法?   2005年12月02日10:17   和訊網(wǎng)   文國慶 文章提要: 1、流通股東得到的股改權證是全流通對價的一部分,所以無論這部分權證所帶來收益還是損失都是武鋼股份流通股東所獨享的。 2、在股改方案通過后,不但權證的行權條件是不可變更的,就是總流通量也是不可變更的。 3、券商針對武鋼權證的創(chuàng)設,單方面改變了本應被法律保護的流通股東在股改當中所得到的成果。 4、權證配送比例以及由此而產(chǎn)生的權證數(shù)量總額的限定是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任何券商和交易所都是無權改變的,即使是權證的發(fā)出方武鋼集團也是無權改變的。 全文如下: 權證創(chuàng)設制度實施的可謂近期市場極有效率的一件事,上周五沒能賣出的武鋼權證的投資者成了本周最郁悶的人。周一,10家券商新設的11.27億份,是原有4.74億份武鋼認沽權證3.378倍的創(chuàng)設權證開始運作,巨大的賣單直接把武鋼認沽權證封在跌停。本周武鋼認沽權證最大下跌幅度達48%,持有的投資者損失巨大。 券商是否有權創(chuàng)設股改權證 從股改權證的來源上看,無論是送股、縮股、資產(chǎn)注入還是權證都是在股改過程中,非流通股東為了取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東支付的對價的一種形式。而且像武鋼股份的對價方案有原來的10送1.5份認購權證和10送1.5份認沽權證,改為現(xiàn)在的10送2.5份認購權證和10送2.5份認沽權證,也是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之上達成的一種協(xié)議,這也表明,流通股東得到的股改權證是全流通對價的一部分,正因為這種權證來源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改權證具有專屬性質(zhì),所以無論這部分權證所帶來收益還是損失都是武鋼股份流通股東所獨享的。 而且武鋼集團送出的4.74億份認購權證和4.74億份認沽權證也是經(jīng)過股東大會通過的,這些權證固定的份額也是流通股東所認可的,并且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和保證。但目前券商針對武鋼權證的創(chuàng)設,顯然單方面改變了這些本應被法律保護的流通股東在股改當中所得到的成果。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改權證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現(xiàn)金備兌權證,由于股改對價的特殊性質(zhì),在股改方案通過后,不但它的行權條件是不可變更的,就是它的總流通量也是不可變更的。由于權證屬于金融衍生品,是一種標準的虛擬資產(chǎn),其市場價格不但對行權條件十分敏感,而且對權證總量十分敏感,一旦擴大權證供應量,勢必造成權證價格下跌,從而損害權證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券商創(chuàng)設武鋼股份的標的與原有的武鋼權證是完全不一致的。武鋼集團送出的權證是以相應的非流通股作為標的,這部分股票在一年內(nèi)是不能流通的,只有一年到期行權后才可以流通。而券商創(chuàng)設的武鋼權證對應的標的是現(xiàn)有的可流通股,所以券商在同一代碼和相同條件創(chuàng)設武鋼權證實際上是把可流通與不可流通部分混淆在了一起,這與股改相應的法律條文是不一致的。交易所把兩類權證強捏在一起,是不是魚目混珠呢? 交易所的批準下擅自創(chuàng)設權證,涉嫌違法 不要以為券商創(chuàng)設的權證行權條件與武鋼權證相同就可以兩相混淆,一個企業(yè)債的信譽再好,即使條件與國債完全一致,也只能稱作企業(yè)債,而不能妄稱國債,因為兩個行為的主體是不同的。 需要申明的是,武鋼集團送出的4.74億份認購權證和4.74億份認沽權證是規(guī)模固定的,流通股東認可了這個方案才投了贊成票,才使得武鋼的股改方案通過。請注意,這個權證配送比例以及由此而產(chǎn)生的權證數(shù)量總額的限定是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任何券商和交易所都是無權改變的,即使是權證的發(fā)出方武鋼集團也是無權改變的。必須指出,只要是涉及武鋼權證流通量的任何改變,都須經(jīng)過股東大會批準,而券商未經(jīng)股東大會批準,在交易所的批準下擅自創(chuàng)設權證,涉嫌違法。 另外券商的創(chuàng)設武鋼權證行為則使得武鋼權證短期內(nèi)極大地擴容,引起了武鋼權證價格的暴跌,其結果是股改參與人的經(jīng)濟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這樣的結果違背了股改時武鋼集團對于流通股東的承諾。從商標法的角度說,武鋼權證是由武鋼集團創(chuàng)造的具有嚴格限定條件的金融產(chǎn)品,武鋼JTB1和武鋼JTP1是它們的專有商標,任何其他機構無權擅自使用。10家券商冒用武鋼專有商標私自生產(chǎn)武鋼權證,侵犯了武鋼集團的商標權。如果這項行為得到武鋼集團授權,則是武鋼集團擅自修改全流通契約,投資者有權對其起訴。在規(guī)范的衍生品市場上,任何機構創(chuàng)設產(chǎn)品,無論行權條件是否相同,都必須以各個機構自己的名義,打出自己的專有商標,每個機構對自己的產(chǎn)品分別負責,哪有我們這種是十幾家機構強制規(guī)定統(tǒng)一行權條件,使用統(tǒng)一商標的,這不是讓李鬼楞充李逵嗎?請問,券商的行為如果違法,投資者是起訴武鋼集團還是起訴券商? 本來,對價是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之間的利益交換,是流通股東因全流通改革風險而應享受到的合理補償。而券商作為第三者,在權證高估之時借交易所的幫助攫取了股改的部分成果,當權證價格跌下來時你能保證足額賠償嗎? 這種巧取股改利益的創(chuàng)設機制,為我們的金融創(chuàng)新開了一個極壞的先例,它表明,不參與股改的券商可以借助管理層的幫助毫無風險地攫取流通股東的股改利益,廣大投資者在飽受了5年熊市之苦以后,在股改后的今天還要遭受券商們的赤裸裸的搶劫。這難道是股改的目的?這難道就是所謂的創(chuàng)新?這難道是投資者翹首以待的和諧股市? 最后,管理層推出創(chuàng)設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避免權證價格遠離合理估值而大起大落。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過度投機一詞并沒有確切地定義,也沒有準確地判斷標準,管理層不應擅自作出判斷。更何況設立權證市場本身就是允許權證在權證交易規(guī)則范圍內(nèi)比股票過度投機的,退一萬步說,即使為了抑制不良交易行為,我們也不該采用違法行為。為了防止權證過度波動,可以在其他股票上另設權證,為什么偏要與股改權證攪到一起呢? (本文作者為和訊首席分析師 文國慶 ) 點評: 券商因獲創(chuàng)設權證成為無風險暴利受益者已成為市場共識,而市場投機者、投資者及擬發(fā)行權證上市公司則成為創(chuàng)設權證的受害者。上交所的創(chuàng)設權證明顯是單方面向券商進行利益輸送,損害其余市場主體利益,交易所創(chuàng)設權證機制輸?shù)舻氖鞘袌龅墓c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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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見明確的法律可以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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