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許某到她住處附近的某百貨公司超級商場文具部觀看商品,無故被售貨員及保安員強行查看和搜查掛包及衣袋共三次,未查出商場的任何東西。當時引起十多名顧客及售貨員的圍觀,令許某非常難看。事后,她要求商場責成當事人寫書面道歉,遭到商場經理馮某的拒絕。許某向市消費者協會投訴此事,結果調解失敗。許某于2003年3月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問:某百貨公司超級商場的售貨員及保安員是否有權查看和搜查許某的掛包及衣袋嗎?(否,是違犯憲法的,是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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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超級商場的售貨員及保安員無權查看和搜查許某的掛包及衣袋,強行查看構成了對顧客人身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每個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也自然應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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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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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事?真讓人氣憤,一定得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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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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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場予以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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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都有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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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構成了侵犯人身權利的后果,他們應該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精神損失)。 這樣的案子,我曾經辦理過,那時1999年的事情,發生在一家超市,也是搜身,最后法院判決賠償2000元精神損失,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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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人身權,除了公安機關意外,任何人都無權檢查他人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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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侵犯了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