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有三分自留地,后因外出被占用后兌換了另一塊自留地,由于荒蕪,被一村民耕種了幾年,現在我們想認回這塊地加以利用時,那村民認為那地是他的。多年前生產隊時分的地現在也沒有了依據,最多只有幾個當時生產隊的人能證明。不知法律如何界定此事?請指教。

熱心網友

自留地的所有全是集體的,使用權歸農民長期所有。自留地是人民公社那時候的產物,當時土地歸人民公社,少數分給農民叫自留地,在人民公社六十條中規定了自留地的詞。你想要回,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但你應該有相關證據。就是當時分自留地時有無登記或四至等情況。

熱心網友

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理。如果沒有當時分地的依據,可以提供當時生產隊的人的證言證明。如果仍不能認定,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