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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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用于轉讓、出租等商業行為,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的企業所取得的建設用地,因為企業破產、兼并等情況,導致土地的使用權作為破產債權而被依法拍賣或轉讓給企業的債權人的情況,法律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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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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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條的法意圖在于充分保護農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基本農田。因此,非經總體規劃,依法征用,或其他法律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農業用地的性質。因為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用地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因此國家必須從宏觀上予以掌握和適當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