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單位領導因貪污罪判了2年,緩期2年,后來又保外就醫, 現在在家休息。可是我們發現判刑以后工資照樣給他開,我們是事業單位。請問大家,法律上有這個規定嗎?我們應怎樣接受這個事實?

熱心網友

要根據對你單位的領導是否采取了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才能斷定他能否領取工資,在本案中,你并未交待清楚你單位領導是否在判刑后,還被開除了公職。如果開除了公職,那他已經不是該單位的人員,那肯定不能領取工資,如果他繼續領取工資,那就可能是單位內部行為,你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如果他未被開除公職,那現在緩刑考察期內,其仍可以從事工作,那他也可能繼續領取工資。另外說一下,對于本案中,那位領導已經涉嫌貪污罪被判刑,一般來說都要受到開除公職處分,所以對這種情況,你應該向該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反映。

熱心網友

一是要看是否開除公職,還因為判的是緩刑,緩刑其實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這個時候犯人沒有收監,法律也沒有剝奪一個公民的勞動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力,所以緩刑期間只要不開除公職,支付工資是正常、合理的。我不清楚你說的保外就醫從什么時候開始的,官員違犯貪污罪之后如果有緩刑的話,緩刑期過后一般就不予收監了,保外就醫之說也就不成立,緩刑期間又不收監,更沒有保外就醫之說。但是,需要支出的是,貴單位的做飯不當,可能是默認做法,即不違法又違犯規定。事業單位不能夠聘用犯罪嫌疑人,此外在法院執行審判程序之前,紀委、檢察部門應該又相應的“雙規”、“兩指”行動,這個行動一般有罪的話,最低也應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熱心網友

判刑后不再發放工資,詳細規定請看各地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比如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熱心網友

舉報他

熱心網友

怎么會呢?給你口飯吃都不錯了。

熱心網友

這個,我認為是不對的吧,“領導”嗎,到了哪都是領導,現在類市這樣的現象在社會上不是和普遍嗎,習慣就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