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故意殺人,而且手段極端惡劣的罪犯都會判死刑立即執行?(我是新手,積分不多,請大家多包涵)犯罪嫌疑人:李某,男,中學教師被害人:萬某,女,李某妻子 李某在任教期間時常有應酬,而妻子是個不顧家,只知道賭錢的女人。 第一件事是在夏季的一天,李某放學后沒有直接回家,當時她妻子正在賭館里賭錢,家里的沙發上睡著的是一個7歲的女兒。當孩子睡醒后,發現家里沒人,就站在沙發上,爬在窗戶上往外尋找家長,但是不小心從三樓是窗臺上掉下,當場死亡。 第二件事是2001年秋季,他因為下午沒課就提前回到家中,沒想到卻發現了妻子的奸情。當他一 怒之下拿起菜刀準備砍向那個人的時候被妻子攔住,那人逃脫。當時她已經有了身孕,此事也不了了之! 事隔不大一個月,兩夫妻同時失蹤,當妻子娘家人來找時,沒找到,就發了尋人啟事,并且報了警。半年后,他在緬甸被捕。據他自己交代,妻子已經被自己殺害。因為,他不滿妻子的一再背叛: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他把頭和骨頭用不透明膠袋裝著扔在山上的茅坑里,其余肉體部分用鍋熬成油渣后,從下水道沖走。 后,法院判決死緩! 這是真實的按例!該罪犯為什么沒有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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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上不是絕對故意,即嫌疑人沒有預謀殺人,只是因為一時沖動殺人。二、被殺者在其行為上已經構成強烈刺激嫌疑人的事實,這樣,可以在庭審的時候爭取折抵過失。根據這兩點,我們認為他的量刑可以減輕至無期徒刑,但是,鑒于嫌疑人沒有主動投案自首,同時殺人行為殘忍,因此綜合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死緩還是屬于量刑準確的。沒有什么問題。至于說因為某些國家取消了死刑,中國對待死刑就格外慎重,其實不是如此,全世界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國家宣布廢除死刑,大部分國家還有沒有取消死刑。中國法律系統對于死刑一向十分嚴格,執行死刑之前有一個期限,要報最高法院審核,在最高法院審核批準之后,主管法院的執行廳還要審核案件審理有沒有什么問題,在上報最高法院批準,批準之后一段時間在準予執行。這樣就盡量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至于量刑,中國法律系統在平時一向執行輕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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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定罪量刑上都有一定的規定,要遵循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法院判決做出時都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等各方面來做量刑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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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實際的法律操作中很少死刑立即執行的一般都是死緩另外該案中,被告有長期受到死者的心理折磨 可算是法理上的一種“義憤殺人”,在這種情況,法官是會處于人性的考慮輕判 甚至情節不嚴重會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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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死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懷孕\哺乳期的婦女法律明文規定不判處死刑;而在其他方面的量刑有投案自首,有緊急避險.有情節輕微等.本案李某的殺人,從主觀上是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是故意犯,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手段,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從動機目的上看,李某殺妻是有情可原,其一其妻的行為有違社會公理和人們的生活習慣;其二李某的憤怒只發泄到對其妻,沒有對社會造成特別惡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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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這個人的社會威脅性不是太大,所以不必肉體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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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情有出處,并非無故殺人!且有 自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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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他構成判處死刑的條件,很明顯是預謀殺人。國家的法律不嚴肅,從很多地方可以體現,這點大家是可以看出來的。我同情那個人,我如果是法官,堅決立即執行。女人不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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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情,有的事情也是要考慮很多因素的。有的是被逼的,雖然都是殺的人,但是動機不同啊!有的是有預謀的,或是別的,而他卻不是的。 所以在判他刑的時候也是要考慮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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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對故意殺人罪規定了在案件情節不同的情況下,有數種不同的刑種,對于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反映了我國刑法中的慎殺的原則。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對其妻子的惡行心懷不滿,造成本案的發生其妻也有一定的責任,象這種出于義憤的殺人,是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但與一般的為了奸情殺人或為了財產殺人的故意殺人案在性質上還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法院判處其死緩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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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現在世界上已經有些國家廢除了死刑,我國對待死刑立即執行也是非常慎重的,可不殺的盡量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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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有三個檔次,死刑(死緩),無期,10年以上有期,情節輕還可以3-10年,沒有什么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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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考慮到李某是因為忍無可忍之下殺害萬某的,而萬某并非一個稱職的妻子和母親。在李某被捕之后,老實承認了殺害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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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案件中有他的妻子與別人有奸情,通過這個可以對其的量刑給與減輕,第二,他沒有做到監護人的責任不能同這個相提并論況且中國的法律也在寬大,所以不必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他又可能被改判無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