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沒接觸過,興趣 工科本科畢業在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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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為適應全社會對心理咨詢人員的需求,規范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根據《關于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等職業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2]35號),決定開展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一)以“社會效益第一,質量第一”為宗旨,按照全國統一標準、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務管理和統一證書核發的規則開展職業資格鑒定試點工作。 (二)采取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和科學可行的鑒定技術手段,建立完整的職業資格鑒定質量保障體系。 (三)分等級分批次開展試點,在廣泛探索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各等級的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 二、組織管理 (一)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的領導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部鑒定中心)負責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級鑒定中心)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部鑒定中心聯合有關專業組織建立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專家委員會心理咨詢師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各試點地區應成立相應的省級專家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業務支持與質量監督。 (四)各有關單位按照《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心理咨詢員等級培訓鑒定試點機構專業資質認證辦法》(附件1)申請成立相應培訓鑒定試點機構,經省級鑒定中心初審并報部鑒定中心進行專業資質認證通過后,承擔本地區心理咨詢師鑒定試點工作。 三、鑒定等級 (一)心理咨詢師職業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分為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三個等級。 (二)從2003年1月起開始組織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鑒定試點工作,首次心理咨詢員等級的全國統一鑒定試點時間安排在2003年4月,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的全國統一鑒定試點時間安排在2003年下半年,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高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試點工作安排將在慎重論證后另行通知。 四、心理咨詢員申報條件(具備其中條件之一者即可) (一)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大專畢業,或其它專業本科畢業,連續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滿1年,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二)心理學、教育學、醫學本科畢業,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的初級職稱,連續從事心理咨詢工作3年以上,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四)連續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滿5年并能出具可靠證明,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五、心理咨詢員等級鑒定方式  (一)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等級的職業資格鑒定采取全國統一組織的考核認證的辦式(見附件2)。考核認證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兩部分:理論知識部分采取書面閉卷考試方式進行;技能操作部分采取面試考核與書面閉卷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生在報名后需首先參加并須通過心理咨詢師職業從業人員心理素質測驗,并提交《心理咨詢案例報告》一份,以作為面試考核基本資料。  (二)鑒定試點所涉及的考場設置、考試管理、考評管理人員配備和考務管理等按《心理咨詢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務管理技術規程(試行)》(見附件3)執行。 六、證書頒發 (一)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中心理咨詢員職業資格證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核發。 (二)證書核發條件:申報參加該等級鑒定,成績合格。 (三)心理咨詢員證書核發程序: 1、部鑒定中心根據《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報名和合格人員登記表》按通過人數向各地統一配發印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印鑒和“國家題庫統一命題鑒定合格”證簽的職業資格證書。 2、省級鑒定中心按全國統一鑒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合格人員證書并頒發證書。 七、師資管理 (一)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心理咨詢員等級的培訓教師由理論知識培訓教師和操作技能培訓教師組成。培訓教師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按照統一規定的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工作。 2、根據心理咨詢師職業活動的特點和培訓學員的實際要求,注重培養學員理論知識和專業能力。 3、嚴格執行部鑒定中心關于培訓的各項要求,認真做好過程考核等有關輔助工作。 4、保持與學員所在培訓鑒定機構的交流和聯系。 (二)心理咨詢員等級的培訓教師任職資格為: 1、具有心理學及相關專業副高以上職稱,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滿3年者。 2、經部鑒定中心統一組織的心理咨詢師師資培訓并成績合格者。 (三)各地培訓鑒定試點機構的培訓教師在進行教學培訓前,由省級鑒定中心統一組織參加部鑒定中心安排的師資培訓,經培訓合格獲得相應師資資格者方可開展培訓和實習工作。 八、輔導培訓 (一)為保證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的鑒定質量,省級鑒定中心可組織專業資質認證合格的機構開展考前輔導培訓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考前輔導培訓工作。 (二)輔導培訓應在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的基礎上,采用統一配置的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按照培訓大綱的要求開展。 (三)輔導培訓所采用的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由省級鑒定中心統一組織征訂,具體事宜按有關辦法執行。 九、考評管理人員  (一)省級鑒定中心負責所在地區考評管理人員的培訓、使用和管理。  (二)部鑒定中心負責組織心理咨詢師考評人員示范性培訓,保證包括面試等專項考核技術的統一質量水平。 (三)考評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應包括必要的業務內容,并應加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方面的培養。 十、輔導、鑒定費用 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統一鑒定工作遵循以收補支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另行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 心理咨詢員等級考核認證辦法 第一條 考核認證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理論知識考試采取綜合性書面考試方式;操作技能部分采取面試考核與綜合考試相結合的方式。理論知識部分和操作技能部分均采取全國統一命題的方式進行。 第二條 面試考核(操作技能之一) (一)內容:心理初診接待與基本心理咨詢方面的面談技巧和基本職業素質。 (二)方式:全國統一命題,考生抽簽回答并解答考評小組提出的問題。 (三)時間:15分鐘。 (四)計分: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則不得參加綜合考試。 第三條 綜合考試 (一)理論知識部分 1、內容:專業理論知識。 2、方式:全國統一書面閉卷考試。采取書面試卷、答題卡作答方式進行。 3、時間:90分鐘。 4、計分: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 (二)操作技能部分(操作技能之二) 1、內容:心理初診接待、基本心理咨詢和心理測驗使用方面的技能。 2、方式:全國統一命題。心理初診接待和基本心理咨詢部分采取標準化案例視像觀察與應答的方式,心理測驗部分采取實際操作方式或標準化操作視像觀察判斷方式。 3、時間:120分鐘。 4、計分: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 第四條 總成績計算辦法 (一)各部分成績計算: 1、理論知識總成績=綜合考試理論知識成績。 2、操作技能總成績= 操作技能面試考核成績×30% +操作技能綜合考試成績×70%。 (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成績均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